越通社河内——关于北江省越安县阮清振冤案,4月5日,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表示,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决定根据《刑事法》第300条第三款,以歪曲案件事实罪名对原北江省公安厅调查警察机关调查员陈日律和原北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世荣等进行起诉。
根据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在按照北江省公安厅调查警察机关2003年8月17日第37号刑事案件起诉决定,对2003年8月15日在越安县义忠乡么村发生的杀人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陈日律调查员承担调查工作,当北江省公安刑事技术厅口头报告关于阮清振的脚印和案件现场血淋淋的脚印不一致时,他不向调查机构领导建议提出鉴定要求,而测量阮清振的脚印后就列入案件档案,并将其作为定罪阮清振的证据。
邓世荣检察员行使检察权、调查检察、初审检察等任务,当案件资料完毕,他已自动撤销关于阮清振说是冤枉和起诉被调查员逼供、使用酷刑的两份口供记录。
陈日律和邓世荣的上述行为已改变案件性质,构成歪曲案件事实的罪名。他们这些行为使阮清振被冤枉定罪,并判处无期徒刑,他已冤枉坐牢10多年,引起舆论不满,直接影响到执行诉讼工作机关的名誉。(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