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总理刚签发关于黄金经营管理的24/2012/ND-CP议定。据此,越南国家银行将是代表越南政府统一管理黄金经营活动。越南境内黄金金条生产和黄金原料进出口活动等权利归于国家。
议定规定,所有个人和组织的黄金金条交易活动只能在获得国家银行签发的金条交易经营许可证的信用机构和银行进行。获得国家银行签发的金条交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满足注册资金为1000亿越盾以上、具有两年以上的黄金交易经验、 连续两年以上黄金经营纳税额在5亿越盾/年以上和在全国三个省市以上设有代理商等条件。获得国家银行签发的金条交易经营许可证的信用机构需要满足注册资本3万亿越盾以上、注册经营黄金和在全国5个省市以上设有分支机构等条件。
本议定将于2012年5月25日起正式生效。
另一个方面,越南国家银行颁发了1873号文件,要求越南亚洲银行、越南东亚银行、越南进出口银行、越南西贡商业信用银行、越南技商银行等各家商业股份银行和西贡黄金珠宝一成员有限公司须以书面形式向国家银行汇报有关黄金金条交易网络和展开计划以及扩展黄金金条交易网络计划。(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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