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新闻自由是开放性概念。世界各国和各政治体制对新闻自由一般持着不同的观点。但是,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得到多数进步国家都承认的是新闻自由权保障要面向建设一个稳定、健康、文明发展的社会。
7年前,在由越南记协和联合国开发署在广宁省下龙市联合举行的集训班上,加拿大联邦传媒经理对越南记者分享道,新闻调查的目的在于将消极现象曝光于公论,但是,这一调查要服务于国家和多部分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小数集体的利益。广义而言,新闻有通信自由权,但是通信绝对不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世界上,是否有哪个国家和政治体制有绝对的新闻自由?研究专家都强调,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只有有界限的新闻自由。这个界限附属于每个国家的观念,但新闻自由的界限一定要面向最上目标是:“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这是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所强调的内容。
世界新闻历史实践已证明,没有任何国家的新闻机构还是记者能站在法律之上或不遵守民族社会的准则、风俗习惯。故意违反这些基本原则,报纸将会付出大代价。
提到越南新闻自由时,持着不善态度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仍提出歪曲论调,他们认为越南没有新闻自由是因为没有独立新闻,新闻受共产党和政权支配,持着对立意见的人和记者因自己的发言而被囚禁(!)。
实际上这个论调既歪曲问题的本质,又体现是片面、极端的看法,带有不好的图谋。
一个国家的新闻是否自由首先要看其职能、任务、本质和目的。自从《青年报》创刊(1926.6.21)以来,越南革命新闻已经历了91年发展。与一些国家相比,越南革命新闻尽管问世晚点,但在自己的发展历程中,一向与国家、民族运命相连,是连接党、国家和劳动群众的桥梁。越南新闻的人民性还体现于各阶层人民可以在各种新闻类型表达自己的意见、心思、愿望和忧虑。多年来,在各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子报上都设有专栏,成为人民的广泛论坛。
另一方面,越南新闻自由的优越性还体现在2016年新闻法第十和第十一条。其中,第十条规定公民享有创作新闻作品;向新闻界提供信息;在报刊上反馈信息;接近新闻信息;与新闻机关连接创作新闻产品;印刷和发行报纸。第十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在新闻上的言论自由权,其体现在可以发表自己关于国家和世界情况的意见;对建设和落实党的主张、政策和路线与国家的法律提出意见;对党、国家机关、政治-社会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报纸上进行建议、批评、申诉、告发。《新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也明显规定,报纸印刷、登载和播放前不受检阅。
的确的,自由新闻的本质首先起源于反映和服务对象。越南新闻一向确定,为人民服务是行动方针,所有活动的一贯观点。
在一个法权社会生活,所有公民都必须以法律为上,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被处置。至于某些“民主家”或“自由记者”受刑事处置不是因为“他们的发言”,而是他们已越过了新闻自由的界限,登载歪曲、诽谤、否认人民政府的信息,捏造挑起舆论;歪曲历史事实;否认革命成就;冒犯民族和民族英雄等。这些行为都是犯法的。因此,处理这些人违法行为的目的就是为维护“民主社会的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为维护政治安全、传媒安全——保障社会健康、文明发展的重要因素作出贡献。(来源:越南《人民军队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