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忘记了自己作为东盟伙伴国的责任

今年5月初,中国在完全属于越南在东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内纵深80海里非法安放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并出动大量舰船和飞机为其护航,严重违犯了国际法,威胁东海上的和平、稳定、安全与航行自由。

为本地区一个大国,也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要遵守国际法,并对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做出负责任行为,体现出中国是一个对本地区和国际各项承诺担负责任的伙伴。
今年5月初,中国在完全属于越南在东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内纵深80海里非法安放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并出动大量舰船和飞机为其护航,严重违犯了国际法,威胁东海上的和平、稳定、安全与航行自由。作为本地区一个大国,也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要遵守国际法,并对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做出负责任行为,体现出中国是一个对本地区和国际各项承诺担负责任的伙伴。越南国际研究专家武卿硕士就此问题发表了题为“伙伴国的责任在哪?”文章。越南通讯社谨向读者介绍文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从2014年5月2日起,中国在完全属于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内纵深80海里非法安放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严重侵犯了越南对自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严重违犯了国际法、尤其是中国作为缔约国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东盟与中国之间所签署的《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违背了越中两国领导所达成的《关于指导解决越中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中国的行为严重威胁东海的和平、稳定、安全与航行自由,威胁各国在促进本地区内互相信任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同时损害了越中两国之间的政治互信与合作。

——中国违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视为人类和各国进行长期斗争所取得的成果。其是国际海洋法的最高“境界”,同时也是世界二战后仅次于联合国宪章的一项最重要国际法律文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具有综合性的公约,其覆盖关于海洋和大洋法律制度的所有重要问题,满足各沿海国家的利益要求,确保联合国各成员国的平等公正。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问世并生效是人类建立海上秩序方面的极为重要进展和成功。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每个海域的法律制度。据此,沿海各国家拥有按照不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5条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制约,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的自由都受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专属经济区是指在领海之外,从领海基线往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规定,沿海各国在自己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它活动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拥有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行等自由权利。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范围。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规定,沿海国可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目前,沿海各国正在开发油气服务于国家发展目标。后来,陆地上的资源日益耗尽,那么沿海国将在其大陆架进行资源开发。要注意的是,对大陆架拥有专属性的主权权利是在于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中国在越南黄沙群岛知尊(Tri Tôn)岛以南的越南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纵深80海里,距离越南李山岛119海里海域安放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违犯了越南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权权利和裁判权的基本原则。中国安放石油钻台的目的是勘探与开发越南拥有主权权利的属于越南大陆架海底的自然资源。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是海上钻井设备工程,在未受到越南的允许下,中国公然安放在越南大陆架,因此中国违犯了越南对自己大陆架海域的管辖权。

——中国违犯了《东海各方行为宣言》

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东盟与中国签署了《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尽管尚未达到东盟期待的一部具有约束性的《东海行为准则》(COC),但《东海各方行为宣言》仍是解决东海问题的一个转折点。遗憾的是,作为一个强国、且是《东海各方行为宣言》缔约国的中国却“忘记”一个伙伴国的责任,中国光说而未作出任何努力促进建立东海信任进程。恰恰相反,建立东海信任就是东盟地区论坛(ARF)和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正在想达到的目标。

中国仍保留对东海主权问题不赞成的观点,同时对共同发本地区自然资源问题并不真诚。不仅如此,在同东盟签署《东海各方行为宣言》之后,中国还进行了引起他国担忧的一系列活动,如:巩固中国队东海主权诉求的法律基础及大力宣传中国在东海的主权;加强在实地上的各项活动,旨在肯定了中国对东海主权和控制权;加强东海上海军力量和进行军事演习;推进海洋资源开采和扩大开展海上执法和渔政力量等。

不顾越南和国际舆论对中国所公布的“牛舌线”地图和中国近期在东海上行为的反对和谴责,中国几乎不理这些反应,甚至中国对东海主权的诉求更加公开化,同时推进各项军事活动,致使东海局势日益复杂化。中国在越南海域非法安放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是新的动态,旨在现实化“牛舌线”诉求,试图将东海变成“中国湖”。

中国出动军舰和飞机为石油钻台护航;中国舰船主动和直接撞击和使用高压水炮攻击越南正在越南专属经济区海域执行任务的海警和渔检船只和正在进行正常捕捞作业的渔船等的确是不法行为,使用武力将本来没有任何争议的海域变成存在有争议海域,其后在他国海域实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同越南进行谈判创造优势。

——中国违犯越中 两国所达成的协议

中国上述行为违犯了越南与中国领导人2011年签署的《关于指导解决越中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协议表明,以越中两国关系大局为重,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角度出发,在“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方针和“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精神的指引下,坚持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问题,使东海成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为发展越中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维护本地区和平与稳定做出贡献。本着尊重相关法律依据和考虑历史其他相关因素的精神,并照顾彼此合理的关切,以建设性态度,努力扩大共识,缩小分歧,不断推进谈判进程。

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海上争议问题的办法。在海上问题谈判进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两国高层领导所达成的协议和共识,认真落实《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的原则和精神。对越中两国海上争端,双方要通过谈判与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争端涉及其他国家,将与其他有争议方进行协商。

面对中国采取“大鱼吃小鱼”的横行霸道行为,但从越中两党两国关系的战略高度出发,越南已十分克制,并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所有分歧。作为本地区的大国,也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必须遵守国际法,并且有责任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同时履行自己所做出的地区与国际承诺。对于此事,越南要求中国立刻将石油钻台及其护航舰船撤出越南专署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杜绝今后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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