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推进海洋资源高效利用 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hinh anh 1船舶停靠坚江省安泰港。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自2021年3月30日起,第11/2021/NĐ-CP号决议正式取代政府2014年5月21日签发关于将部分海域资源交给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的第51/2014/NĐ-CP号决议。

越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海洋岛屿总局总局长谢廷诗认为,第11/2021/NĐ-CP号决议是重要的文件之一,旨在推进党和国家关于按照至2030年、展望至2045年越南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抓好海洋经济发展、国防安全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三手同抓”的主张、路线、法律、政策制度化;为实现使越南成为海洋强国,其中海洋经济产业对GDP贡献率达10%左右的目标蓄势赋能。

第11/2021/NĐ-CP号决议中的新规定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必须在规定海域内进行(将海域用于国防安全目的的情况除外)。

决议中明确指出,须根据具体情况对交给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的海域面积作出决定,开发利用期限不超过30年,可以多次延期但总延期时间不能超过20年。

谢廷诗指出,政府总理、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各沿海省市人民委员会、各沿海县市人民委员会按照其权力范围将海域交给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

另一方面,若开展越南各组织和个人科研活动(使用特定海域进行的科研活动以及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海域进行的科研活动除外);海洋资源测量、观测、调查、考察和评估活动等均要按规定进行交付使用(国防安全目的除外)。

第11/2021/NĐ-CP号决议指出,国家和公益工程建设、安装和运作的海域不用交付海洋使用费。此外,按照政府总理的决定和相关合同开展油气勘探开发、利用输油管道将油气从海上输送到岸上等活动的海域也无需交付海洋使用费。政府总理也将考虑对由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提请的其他海域做出海洋使用费免征决定。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由国家主管部门交付的海域均要按照规定交付海洋使用费。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牵头并配合财政部向政府提交海洋使用费调整方案等。(完)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