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并对部分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 hinh anh 1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22次会议场景。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1月1日至2日在河内召开。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锦绣主持会议。

在会议上,中央检查完委员会对2021-2026年任期同塔省人民委员会党组、2010-2015年和2015-2020年任期越南船舶工业总公司党委常委会、2015-2020年任期安江省公安厅党委常委会等违规迹象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

经审议并根据党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2021-2026年任期同塔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和同塔省委副书记、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省疫情防控指导委员会主任范善义,财政厅原厅长吴红潮给予谴责处分;对同塔省委委员、人民委员会党组委员、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段晋表和省委委员、卫生厅厅长阮林泰顺给予警告处分。

对于2010-2015年和2015-2020年任期越南船舶工业总公司党委常委会,中央检查委员会认为,2010-2015年和2015-2020年任期越南船舶工业总公司党委常委会以及越南船舶工业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武英俊,越南船舶工业总公司党委常委会委员、总经理高成同等的违法行为必须审议并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党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也决定对2015-2020年任期安江省公安厅党委常委会以及公安厅党委常委会委员、公安厅副厅长裴小五大校;原安江省委委员、原公安厅党委会委员、原副厅长黎文前大校;原公安厅党委会委员、原赴厅长阮晋福大校;朔庄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原安江省委委员、原安江省公安厅党委会委员、原副厅长)林成索大校等给予警告处分。

对安江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党委检查委员会主任、公安厅副厅长阮日长大校;隆安省委常委会委员、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原安江省委委员、原安江省公安厅党委会委员、原副厅长)林明宏大校给予谴责处分。

对2015-2020年和2020-2025年任期安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干事会以及安江省委委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春海;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文辰;人民检察院党组委员、副检察长阮文盛;原安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原副检察长李洪宝等给予警告处分。

对2015-2020年和2020-2025年任期安江省人民法院党组干事会以及安江省委委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红;人民法院党组干事会委员、副院长李玉山给予警告处分。
对2015-2020年和 2020-2025年任期安江省边防部队党委常务委员会以及边防部队党委书记、政委范文峰大校;边防部队党委委员、副指挥长李计松大校等给予警告处分。对边防部队党委委员、副指挥长裴忠勇大校给予谴责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中央书记处审议并对原安江省委常委会委员、原公安厅党委书记、原厅长裴小四少将和原安江省委委员、原边防部队党委副书记、原指挥长阮尚礼大校给予纪律处分。

此外,在此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审议并决定一些其他重要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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