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一人在因脸书上发帖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被判有期徒刑十八个月

8月22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开庭复审武玉丑(1973年出生,林同省人,居住在胡志明市富润郡)侮辱他人案,最终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武玉丑因犯“利用自由民主,侵犯国家权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利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个月。
胡志明市一人在因脸书上发帖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被判有期徒刑十八个月 ảnh 1被告人武玉丑。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胡志明市 ——8月22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开庭复审武玉丑(1973年出生,林同省人,居住在胡志明市富润郡)侮辱他人案,最终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武玉丑因犯“利用自由民主,侵犯国家权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利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个月。

根据起诉书,2019年5月19日至2021年1月29日,武玉丑在个人脸书“武玉”(Vũ Ngọc)上发布了内容歪曲、诽谤越南共产党;侮辱越南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三篇文章。

被告人承认犯罪行为,并解释出于个人情绪不稳而实施上述行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煽动或指使。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辩护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因家庭问题而承受心理压力,有精神病治疗史,建议合议庭考虑判处缓刑。

对此,检察院代表不同意,因为在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健康状况良好,未出现任何精神疾病迹象。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态度诚恳,有认罪、悔罪态度。但富润郡人民法院初审时已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减刑情节,二审法院没有依据再减刑,因此维持初审判决。(完)
越通社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