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37次会议:建议中央政治局给予武文宁同志纪律处分

7月8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已发表关于第37次会议的通知。据通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于7月2日至4日在河内召开。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锦绣主持会议。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37次会议:建议中央政治局给予武文宁同志纪律处分 ảnh 1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37次会议:建议中央政治局给予武文宁同志纪律处分。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7月8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已发表关于第37次会议的通知。据通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于7月2日至4日在河内召开。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锦绣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已对若干重要内容进行审议并做出结论。

一、关于同奈省公安厅党委常委会的违规行为

会议认为同奈省公安厅党委常委会已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规则,失职失责、管理不严、检查监督不到位,让公安厅各案件调查和处理工作,武器、土地、财政和资产管理使用工作和干部工作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和犯下错误;让许多干部和战士被刑事处罚。

同奈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公安厅厅长黄进孟大校,原同奈省委常委、原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原公安厅厅长阮文庆少将对省公安厅党委常委会的违法违规和错误承担主要责任。公安厅党委副书记陈氏玉顺大校和各位党委常委、副厅长:武明德大校、李光勇大校、阮文金大校、阮春金大校等共同对公安厅党委常委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错误承担责任和对其个人失职行为负责。

经对同奈省公安厅党委常委会进行检查,中央检查委员会发现,同奈省委常委、内政部部长胡文五同志在领导和指导维护法律的机构各项活动中已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规则以及国家法律的规定。在担任同奈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和院长的职务期间,胡文五同志需对该院在解决若干刑事案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同奈省党委常委和上述同志的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对党组织和维护法律机关的威信产生不良影响,引起社会舆论不满,需进行审议并给予纪律处分。

二、审议并给予交通运输部党组和若干个人给予纪律处分

在审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其造成的后果后,根据党关于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交通运输部党组委员、副部长阮文功,原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范曰万,原中央企业口党部委员会委员、原越南铁路总公司党委书记、公司董事会主席陈玉成等同志警告处分;给予交通运输部党组委员、副部长阮玉冬、阮日和原越南航海总公司党委书记、原公司董事会主席阮玉惠等同志谴责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中央书记处审议和给予2011-2016年任期交通运输部党组和原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原副部长阮红长纪律处分。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37次会议:建议中央政治局给予武文宁同志纪律处分 ảnh 2武文宁同志。图自越通社

三、对原越共中央委员、原政府副总理武文宁给予违纪处分。

在担任政府副总理过程中,武文宁在作出有关归仁、广宁等地各港口股份制改革和撤资决策中存在违背越共中央政治局的有关结论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担任越南财政部党组书记、财政部部长兼任保险管理理事会主席过程中,武文宁在领导、指导、检查、监督过程中失职失责,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越南社会保险向第二财政租赁公司(ALCII)贷款的经济案件中许多涉案党员和干部已受到刑事处罚。

武文宁的违法违规行为十分严重,对党组织及其个人的声誉产生严重影响。根据党的有关违纪处分规定,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政治局对武文宁给予违纪处分。

四、对原得农省省委常委会委员、原党组副书记、原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杜世汝和原得农省省委会委员、原党组成员、原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原得农省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厅长阮德练有关得农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在林地管理、租赁、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32届会议已作出结论)给予违纪处分。

根据杜世汝和阮德练的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后果,根据有关党员违法违规行为处分的相关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杜世汝和阮德练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原得农省卫生厅副厅长阮孟强给予违规处分。

在担任得农省综合医院党委书记、得农省综合医院院长过程中,阮孟强已失职失责,指导、检查不到位,使得农省综合医院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以及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等环节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国家财政损失,对党组织的声誉产生恶劣影响。

根据阮孟强的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后果,根据党有关党员违法违规行为处分的相关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阮孟强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本届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已对部分党委和党组的监督结果进行讨论。(越通社——VNA)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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