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检察院提议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珠氏秋俄作出的无期徒刑判决

4月12日上午,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国会代表、原住房投资建筑集团股份公司(Housing Group)董事长兼总经理珠氏秋俄及其同犯诈骗侵占他人财产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审判委员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听取有关各方对本案的看法。
高级人民检察院提议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珠氏秋俄作出的无期徒刑判决 ảnh 1被告人珠氏秋俄。(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4月12日上午,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国会代表、原住房投资建筑集团股份公司(Housing Group)董事长兼总经理珠氏秋俄及其同犯诈骗侵占他人财产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审判委员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听取有关各方对本案的看法。河内市高级人民检察院提议审判委员会反驳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珠氏秋俄作出的无期徒刑判决。

检察院代表表示,被告人珠氏秋俄在住房投资建筑集团股份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桥演B5号项目的不属实信息,在项目尚未获批的情况下擅自签署合同或指使下级签署合同,在桥演B5号区块项目施工59个钻孔钢筋灌注桩,企图让客户相信并对B5号项目进行投资。在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珠氏秋俄和其他被告人授权下级与客户签署752份合同,合同总金额高达3770亿越盾(约合1655万美元)。被告人珠氏秋俄已非法使用这笔钱。

检察院代表指出,本案已具备足够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珠氏秋俄有诈骗行为,其已提供关于B5号项目的不属实信息,使客户相信并出资购买桥演B5号项目的房屋。客户预付房款目前无法归还,也没有房屋交给客户。

根据所具备的证据,检察院裁定珠氏秋俄的行为足以构成“诈骗侵占他人财产罪”,无正当理由接受被告人珠氏秋俄的上诉,也没有依据考虑其犯有其他罪名。至于刑罚,被告人珠氏秋俄是犯罪头目,指使其他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人珠氏秋俄必须对其所侵占客户的资金负责任。一审法院经深入分析研究案情之后判处被告人珠氏秋俄无期徒刑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检察院代表提议审判委员会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无期徒刑判决的原判。

(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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