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内专家在研讨会上强调,2013年《宪法》实施10年的实践表明,其中许多内容符合客观实际和国际法。
具体的是,人权和公民权利限制原则是2013年《宪法》中最突出的内容之一,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越南国家对人权问题的关注,而且也体现了越南的民主程度以及越南法律与国际法的兼容性。国际人权法。该原则要求: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权利限制,限制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和社区的特别价值。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行政与国家法学院讲师阮梅英硕士表示,2013年《宪法》是越南第一部正式将此内容确立为宪法原则的宪法。其中第14条第2款规定,“人权、公民权利只有在国防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社会道德、公共卫生等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受限制”。该原则确定了国家机构实施的权利限制措施的合宪性的界限。
阮梅英指出,2013年《宪法》规定,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是为了保护更大的价值,包括“国防、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社会道德和公共卫生”。这些限制措施只有在有必要保护社区、社会的价值和共同利益或国家存亡才能由国家主管机构采取。
目前,国际法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中,“保护公共秩序(public order)”是最为普遍的根据之一。因此,以确保“公共秩序”为目的权利限制得到了许多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件的认可。 《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 29 条承认,在民主社会中,为了“满足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公正要求”,个人权利可能受到限制。由此可见,2013年《宪法》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限制原则符合国际法和客观实际。
另一方面,原国会办公厅副主任陈玉唐教授谈及2013年《宪法》中国家权力的行使问题时表示,2013年《宪法》首次将控制国家权力问题宪法化。其中,国家权力除了分配和协调外,还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利的行使进行控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