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详细和严格
第96号和第262号规定的信任投票的观点和原则,都旨在确保党的领导,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我批评和批评;确保信任投票和使用信任投票结果的民主、客观、公平、公开和透明;信任投票的结果需依规汇报干部管理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示。
第96号规定却非常详细和严格:若获得超过50%但低于三分之二信任票的干部,主管干部的主管部门将其剔出更高职位规划名单;考虑辞退现职、安排另一份工作或辞职或依规进行信任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低信任票以上的干部,管理干部的主管部门进行免去现职,安排另一份(低于现职)的工作,而不必等任届期满,任职期满。 提高三方的责任
关于信任票的责任,第96号和第262号规定都强调:严禁和严格处理违规行为,伪造信任度或利用信任投票降低他人名誉,造成组织内部分裂或不团结。
针对新要求,投信任票确实是对每一位领导和管理者“自我反省”关于政治本领、道德品质、生活方式、、服务人民的态度、聚集和团结内部能力,反腐败和反消极斗争的结果,党员不能做的事情等的挑战。 另一方面,第 96号规定的新要求也对信任投票者提出了更高的责任感。手中拿着一张“千斤薄纸”,投信任票的人必须有客观、诚实的态度,足以超越个人感情、局地利益。否则,新任度极易产生偏差或利用信任票降低他人的声誉,造成分裂,内部不团结。
事实上,有些干部敢想敢做、有活力、有创造力,却很容易“丢票”。因此,主管机关和组织要客观、全面地考虑各方面问题,使按照第96号规定进行信任投票“确保实质性,为加强干部、党员和人民对党的信心作出贡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