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议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建议之后,中央政治局认为,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党组(任期2016~2021年)已违反民主集中制、工作制度;履职不力、失职失责,使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和许多组织及个人违反党的规定和国家财政、资产管理,多个党组织和党员受处分,包括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领导在内的部分干部、党员受到刑事处罚。
阮成峰在就任胡志明市市委副书记、党组书记、市委员会主席期间已违反党员十九严禁规定,先锋模范责任制;对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党组和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任期2016~2021)的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党组(任期2016~2021)的违规行为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并造成国家财政重大损失,对胡志明市党委、政府、社会经济发展和阮成峰个人造成影响,引发社会不满;对党组织和政府的威望以及胡志明市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违规行为的内容、性质、后果和原因以及党有关处置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规定,政治局决定对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党组(任期2016~2021)和阮成峰个人给予警告处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