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近日批准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第122/2015/NĐ-CP议定书。
具体是,2016年1月1日起,第一地区最低月薪标准为350万越盾;第二地区310万越盾;第三地区270万越盾;第四地区240万越盾。上述工资标准针对在企业、合作社协会、合作社、合作社组、农庄、家庭户、个人以及雇佣人机构、组织的上班人员。
第122/2015/NĐ-CP号议定书具体规定,上述工资标准是在正常的劳动条件及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企业在支付月薪时,其不允许减去加班工资、夜班工资、职业危害防护费及其他劳动制度。(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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