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与中国在北部湾开展渔业捕捞合作

越中两国政府于2000年12月25日签署了《越中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于2004年6月30日正式生效,为促进和加强越中两国关系和维护及巩固地区和平、稳定与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越南与中国在北部湾开展渔业捕捞合作 ảnh 12018年第一次越中北部湾共同渔区海上联合检查行动期间开展的海上搜救演练。(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越中两国政府于2000年12月25日签署了《越中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于2004年6月30日正式生效,为促进和加强越中两国关系和维护及巩固地区和平、稳定与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该协定内容,双方同意在北部湾封口线以北、北纬20度以南、距北部湾划界协定所确定的分界线各自30.5海里的两国各自专属经济区设立面积为3.35万平方公里的共同渔区。共同渔区的时限为15年(有效期为12年,期满后自动顺延3年),在共同渔区的捕鱼活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是缔约各方有权检查和监督属于自己专属经济区的共同渔区一侧水域。二是进入共同渔区对方一侧水域作业的渔船数量要对等。三是捕捞许可证须按照越中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确定的当年作业渔船数量发放。四是缔约各方可在协定水域己方一侧进行国际渔业合作。

越南海警第一区司令部法制处处长范孟银少校表示,《越中北部湾划界协定》和《越中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建立起了明确的法理框架,有利于越中两国在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促进己方水域和大陆架的经济发展,同时为双方促进北部湾可持续发展合作,维护北部湾稳定,同时加强两国相互信任,推动两国关系向前发展奠定了基础。
越南与中国在北部湾开展渔业捕捞合作 ảnh 2越南海警第一区司令部法制处处长范孟银少校。(图片来源:越通社)

该协定还彰显了越南党和国家关于维护祖国海洋岛屿主权和秩序安全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确保政治稳定相结合的政策主张。

越南水产总局代局长、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越方主席阮玉威表示,自该协定生效起,越南政府总理及副总理对协定开展工作进行经常性指导督促,要求各部委及有关各地方政府各司其职,迅速完成相关任务。宣传工作得到重视,促使国内外各阶层人民,尤其是北部湾沿海各省市的渔民了解了《越中北部湾划界协定》和《越中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中的两个协定的内容,从而凝聚共识并有效开展协定中的相关工作。

自2006年至今,两国监管部门共同举行了15次北部湾共同渔区海上联合检查行动,同时轮流举行了15次越中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会议,旨在吸取经验,加强相互了解,建立互信,有助于巩固北部湾海域和平、稳定的环境和在北部湾海域建立捕鱼法制化的环境。
越南与中国在北部湾开展渔业捕捞合作 ảnh 3水产总局代局长、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越方主席阮玉威。(图片来源:越通社)

据统计,在2004 - 2014年期间,约有2000到2500艘越南渔船申请北部湾共同渔区捕捞许可证,但只有发动机总功率为211391CV的1543艘渔船获批在共同渔区划界限东侧水域进行捕捞活动。在2014-2018年期间,约有800艘渔船提出申请,获批的渔船数量约为500艘到800艘。在自广宁省至岘港市的海域,越南约有3.7万艘渔船,但获批在共同渔区进行捕捞的越南渔船仅占少数。大部分越南渔船主要仍在越南海域从事捕捞活动。由于发动机功率较大(平均300CV以上)以及配备了一些现代化设备,中国渔船在共同渔区捕捞时比越南渔船更具优势。一般来说,中国渔船基本遵守《越中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相关规定和越南执法部门的管控。

然而,在实施该协定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宣传工作尚未达到预期的效果。由于经费不足,监督机构的巡逻、检查和管控活动缺乏常态化。因此,外国渔船经常利用这一点违法进入越南的海域或者产生突发情况时,尤其是渔场争议及海上发生船体碰撞时,越南检查和监督力量经常陷入被动和处理不及时的局面。

阮玉威表示,《协定》将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目前,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研究,评估并制定该协定到期前的执行计划。越中双方于2018年5月在越南岘港举行的越中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第15会议上就该协定实施15周年执行情况评估总结的部分活动达成了共识。关于今后的合作方向,双方同意将向两国政府报告,在《协定》框架下以及在符合双方需求与利益的基础上开展下一步的合作事宜。(未完待续)

                                                                 越通社记者 玉李 阮芳 祥安

第二期:努力将北部湾建设成为和平之海、友谊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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