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违法违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12月22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与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招标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交通运输部下属九龙总公司,安庆集团股份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公共资产管理利用规定造成资产流失和浪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丁罗升和丁玉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无期徒刑。
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违法违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ảnh 1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胡志明市——经过一个星期的审理,12月22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与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招标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交通运输部下属九龙总公司,安庆集团股份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公共资产管理利用规定造成资产流失和浪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丁罗升和丁玉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无期徒刑。

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因此,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出售获取的资金是属于国家的。政府总理责成交通运输部牵头制定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出售提案,并实施车辆通行费收益权转让,以偿还项目投资的国家财政资金。在提案开展过程中,时任交通运输部部长的丁罗升负责履行政府总理责成的工作任务,对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出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违法违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ảnh 2被告人丁罗升。图自越通社
 
然而,出于个人动机,丁罗升通过个人关系直接联系杨俊明(九龙总公司总经理),以介绍丁玉系(泰山总公司副总经理)接手该提案,其后,为丁玉系的公司成功中标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创造便利条件。成功中标后,丁玉系继续采取非法手段侵占公共财产,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7250亿越盾。

尽管被告人丁罗升在庭审过程中拒不认罪,但审判委员会强调,目前丁罗升及其同案犯的公诉书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委员会按照2015年刑法第219条规定,以“违反有关国家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国家资产流失和浪费” 为由对丁罗升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0年。

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违法违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ảnh 3被告人丁玉系。图自越通社

被告人丁玉系除了在实施胡志明市-中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合同过程中与同案犯侵吞国家资产7250亿越盾之外,还在富寿省越池大桥建设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4.51亿越盾。

丁玉系承认自己有违法犯罪行为。审判委员会以“故意欺诈非法占有财产”和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利”为由对被告人丁玉系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3年,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责令丁玉系赔偿其所侵占的7250亿越盾和34.51亿越盾。

丁玉系的同案犯均以“故意欺诈非法占有财产”被判处至少缓刑2年,最多有期徒刑10年。

丁罗升的下级等其余被告人均以“违反公共资产管理利用规定造成资产流失和浪费”为由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到4年6个月。(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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