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际法学会会长阮伯山: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是本着坚实的历史证据和法律依据的

越南国际法学会会长阮伯山刚就中国“海洋地质8号”勘探船编队侵犯完全属于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域的行为向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致回复函。
越南国际法学会会长阮伯山: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是本着坚实的历史证据和法律依据的 ảnh 1越南国际法学会会长阮伯山。图自因特网

越通社河内——越南国际法学会会长阮伯山刚就侵犯中国“海洋地质8号”勘探船编队在完全属于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域的行为向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致回复函。

此前,8月24日,阮伯山已就东海局势发表了一封公开信。9月19日,中国国际法律学会会长黄进已在该会官方网站上发表了关于对越南国际法学会公开信的回复。

10月30日,阮伯山在越南国际法学会的网站上发表了致给黄进的回复函中强调,中国国际法学会的指责是“完全误会”。对长沙群岛的主权不是8月24日发表的公开信的主要主题。他表示,对该群岛的主权问题与中国正进行严重侵犯越南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行为的海域没有任何法律或地理的关系。
 阮伯山指出,越南政府已多次肯定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越南政府是根据在1975年、1979年、1981年和1982年出版的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的白皮书中各坚实的历史和法律证据做出肯定的。许多国际法律家和国际历史学家已分析和承认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不可争辩的主权。
阮伯山强调,自17世纪,越南阮朝皇帝已通过派遣黄沙-北海队赴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进行开发来行驶越南主权。阮朝各位皇帝还派遣海军队在这两个群岛上绘制地图和树立主权界碑。
在殖民主义统治时期,法国已代表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进行管理。其后,越南共和国按照1954年日内瓦协定继续从法国接管这两个群岛。1975年春季接管长沙群岛和国家实现和平统一后越南在黄沙群岛开展各项正常活动完全符合于国际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没有任何国家反对,为何说“非法”。
相反,在1974年和1988年,中国已采取国际法中禁止的行为,使用武力侵占了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范围内的部分岛屿、岛礁和浅滩。中国侵占,其后逐步建设各座人工岛,军事化长沙群岛地区部分岛礁和浅滩的行为才是引起紧张局势,对东海和地区和平和稳定构成威胁的原因之一。难道北世界各国和越南谴责的那些行为却是“合法”行为,并为中国对两个群岛提出主权声索打下基础。
阮伯山对黄进在回复函第二部分中所提出关于强调国家在解决各国际争端中的“国家同意原则”和“陆地统治海洋”原则来确定国家的海上权利这一内容表示赞同,但不接受他对两个原则的讲解。
阮伯山认为,第一,中国拒绝参与菲律宾东海仲裁案和宣布不接受国际仲裁法庭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附件七做出判决的约束表明中国已违背《公约》缔约国需遵守的“”国家同意原则”。中国批准《公约》这一举表明该国对公约中规定的各项国际义务的认可,其中包括接受强制性司法手续,承认和实施法庭于2016年7月12日做出的终审和约束的判决。
越南国际法学会会长阮伯山: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是本着坚实的历史证据和法律依据的 ảnh 2越南海警第三区司令部CSB 8001号海警船在福原DK1/15高脚屋上执行任务。越通社记者 林庆 摄
第二,关于采用“陆地统治海洋原则”,东海仲裁案的国际仲裁法庭在客观和科学地分析的基础上已做出结论,长沙群岛没有任何一直浮出水面并满足《公约》第121条中各规定中各条件,足以成为自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岛礁。其意味着,该群岛浮出水面的岛礁仅能享有最大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低潮高地的不是岛屿,并没有周边海域。

另一方面,仲裁法庭还提出结论:没有任何国家拥有划定围绕长沙群岛的基线的诉求权并将长沙群岛视为拥有自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单一实体,因为该群岛不满足《公约》第47条中基线的规定或第七条中直线基线中的规定等的条件。

中国所谓“万安滩”的区域完全在海水下面,属于越南大陆架并与长沙群岛无关,按照仲裁法庭所判决,这里各实体没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从此可见,长沙群岛领土争端不可引起任何从越南大陆海岸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与长沙群岛任何浮在水面上岛礁的领海之间的重迭。换一种说法,黄进所提出的“陆地统治海洋原则”没有余地,也不需要解决的重迭海域。

为了把东海变成黄进所说的“连接各方的纽带”,每方在进行海洋活动时需尊重其他伙伴的合法和正当权利和利益,尊重各方已精心培育的友好关系发展史和绝对遵守国际法。
 
关于《指导解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问题的基本原则》和《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阮伯山认为,“谈判和友好协商”是解决各国家之间所有争端和分歧的优先措施。作为原越南外交部的官员并已多年参加与中国进行包括东海争端的领土边境问题的谈判,阮伯山希望两国可通过谈判和友好协商来解决所存在的分歧和争端。(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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