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5月14日,越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在越共中央总部对部分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规请款进行审议并给予纪律处分。
中央政治局、书记处指出,胡志明市市委常务委员会(2010-2015年任期)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规和工作纪律;在对胡志明市土地管理、使用、金融、资产、投资、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国家管理工作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和缺陷,造成严重后果。
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原胡志明市市委书记、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原市人民委员会主席黎清海同志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越南共产党党员行为禁令,未能发挥模范表率作用,违反工作纪律;责任缺失,领导和指导不严,使得胡志明市党委、市政府出现了很多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引起舆论不满,影响胡志明市党组织和市政府的声誉。
原越共中央委员、原胡志明市市委副书记、原胡志明市党组书记、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黎黄君;原越共中央委员、原胡志明市市委副书记、原胡志明市党组书记、原市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成峰等同志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规,违反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越南共产党党员行为禁令,未能发挥模范表率作用,违反工作纪律;责任缺失,领导和指导不严,使得许多严重的刑事案件发生和多名干部、党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引起舆论不满,影响胡志明市党组织和市政府的声誉。
永福省委常务委员会(2015-2020年任期)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党规和工作纪律;责任缺失,领导和指导不严,检查监督不到位,导致永福省人民议会党组、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和省人民委员会(2016-2021年任期)在与国际进步股份公司(AIC)、AIC“生态系统”、FLC集团股份公司有关的项目/标段以及部分土地项目的领导、指导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国家金钱和资产的巨大损失。
永福省委常委会(2020-2025年任期)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纪律、自我批评和批评原则、党内团结原则;责任缺失,领导和指导不严,检查监督不到位,导致不少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造成严重难以克服的后果。
越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对胡志明市市委常委会(2010-2015年任期),永福省省委常委会(2015-2020年任期和2020-2025年任期)以及黎黄君、阮成锋等同志给予警告处分。越共中央政治局建议越共中央委员会考虑对黎清海同志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永福、北江、北宁、嘉莱等省党委及政府办公厅、国会办公厅的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恶化,在履行职责任务、预防和打击腐败消极行为中严重违反党规和国家法律,违反越南共产党党员行为禁令,未能发挥模范表率作用,造成严重后果的部分党员,越共中央政治局建议越共中央委员会对越共中央委员、北江省委书记、北江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杨文泰和原越共中央委员、原政府办公厅主任梅进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越共中央书记处决定机关党委常委、国会办公厅副主任、国会主席助力范泰河,永福省委委员、永福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委员、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文拒,原北宁省委委员、原北宁省良才县委书记黎俊鸿,原嘉莱省委常委、原嘉莱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党组书记、主席胡文甜等同志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