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不明财产和收入进行处理需谨慎

11日上午,在国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代表们已对《预防打击贪污腐败法》(修正案)意见采纳梳理工作提出意见。代表们广泛关注的问题为对申报不实财产和收入、不能说明的增加财产和收入处理工作。
国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不明财产和收入进行处理需谨慎 ảnh 1国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场景。(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11日上午,在国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代表们已对《预防打击贪污腐败法》(修正案)意见采纳梳理工作提出意见。代表们广泛关注的问题为对申报不实财产和收入、不能说明的增加财产和收入处理工作。

《预防打击贪污腐败法》(修正案)已补充的第59条,其中明确规定对实际财产和收入高于所申报的财产和收入,申报者不能说明的财产和收入的处理方案。第一处理方案为财产和收入监察机关和单位要求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违背《预防打击贪污腐败法》的征税收入规定征收税率为45%。第二方案为财产和收入监察机关和单位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行政罚款的规定,罚款额占财产价值和收入的45%。政府已选择第一方案,因该方案符合于目前我国的具体条件,体现国家对来源不明的收入和财产处理工作的态度,充分体现征税不分刑事责任,没收申报义务人的擦即产和收入的精神,符合于宪法和《民事法》的规定。

国会司法委员会主任、审查机关代表黎氏娥表示,对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和收入,截至目前法律仍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而不排除部分财产来自贪污受贿和违法行为的可能,但国家却不能证明。因此,该法律草案补充对这种财产和收入进行处理的规定是必要的,有助于提高预防打击贪污腐败工作,符合于国际的大趋势。然而,这是与财产所有权——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关的重大问题,因此选择哪儿方案来处理需再三考虑和谨慎,既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满足预防打击贪污腐败的需求。

会议上,大部分国会常委会成员对第一方案表示赞同并认为,在申报义务人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和收入,而国家也不能证明财产来源不合法时,可将其视为申报者没有纳税的产生收入并要求他们需纳税。大多数代表对征收税率45%表示赞同。部分代表建议应对该税率进行调整,使其符合于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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