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市——3月30日,按照越南刑法第88条规定,越南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以“煽动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罪”对被告人阮廷玉(出生于1966年,胡志明市人)判决四年监禁。
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代表指出,被告人收藏、散发歪曲党和国家的主张政策以及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声的文章和材料等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国家安全,侵蚀人民群众对党、国家的信任,需要严格处理以便实现“惩处一人、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陪审团根据在法庭上了解到的证据、资料和公开辩论宣布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下“煽动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罪”罪行。考虑到被告阮廷玉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加上先辈对革命有功,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缓刑3年。(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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