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按照越南刑事法第88条,越南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以“煽动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罪”分别对1974年出生于胡志明市的被告人陈武英平判决六年监禁,服刑期满后的两年管制和对1978年出生于前江省的被告人武明智判决四年监禁,服刑期满后的两年管制 。
审判团指出,两个被告的犯罪活动是有组织性的。他们与敌对势力勾结,接受外国敌对势力在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成立所谓“爱国年轻团伙”,进行造谣生事、 歪曲 事 实,反抗政府,拉帮结派争取国内反动分子支持等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国家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机关和法庭受审时,陈武英平和武明智都诚恳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此外,武明智还以书面形式举报所谓“爱国年轻团伙”和其它团伙的违法行为和拉帮结派行为。至于被告阮善成因畏罪潜逃,公安机关正进行追捕。其他罪犯因罪行程度不太严重,所以接受行政处罚。(越通社)
审判团指出,两个被告的犯罪活动是有组织性的。他们与敌对势力勾结,接受外国敌对势力在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成立所谓“爱国年轻团伙”,进行造谣生事、 歪曲 事 实,反抗政府,拉帮结派争取国内反动分子支持等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国家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机关和法庭受审时,陈武英平和武明智都诚恳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此外,武明智还以书面形式举报所谓“爱国年轻团伙”和其它团伙的违法行为和拉帮结派行为。至于被告阮善成因畏罪潜逃,公安机关正进行追捕。其他罪犯因罪行程度不太严重,所以接受行政处罚。(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