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1月9日下午,原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PVC)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春青和其同案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涉嫌贪污的案件庭审进入第二天,审判委员会对各被告人在一号永昂、一号广泽热电站项目的贪污行为进行审讯。值得关注的是,大部分被告人已经认罪,唯一被告人郑春青否认贪污罪行。
根据起诉书,2011年7月,郑春青和武德顺(原PVC总经理)指示阮英明(原PVC副总经理、永昂-广泽项目负责人)指导梁文和(永昂-广澤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将项目资金转移给郑春青、武德顺和阮英明私用。
从2011年9月28日至2012年2月23日,梁文和同琼花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经理黎氏樱花和总会计师阮成琼勾结,编制并签署四份虚假合同,内容为雇佣琼华公司施工一号永昂热电站项目的三个辅助项目和一号广则热电站项目的一个辅助项目,进而从项目资金中抽出130亿越盾(约合59万多美元)私分,并用于个人目的。其中,郑春青吞得40亿越盾,武德顺吞得8亿越盾,阮英明吞得36亿越盾等。
陪审员认为,郑春青为该案主谋。另外,郑春青须对他同武德顺、阮英明和裴孟显共同挪用15亿越盾的行为负责任。
【郑春青及其同案犯案件一审郑春青推卸申请预付款中的责任】
在法庭上,武德顺、阮英明、梁文和等被告人已承认他们的罪行并已采取补救措施,唯一被告人郑春青否认自己是伪造假冒合同的主谋和不承认自己贪污40亿越盾及同其他被告人挪用15亿越盾的行为。
关于郑春青要求家属赔偿40亿越盾的行为,郑春青解释说,因为觉得自己应对PVC发生的事情负责,所以愿采取补救措施。目前已经缴纳20亿越盾。
*原越南国家石油与天然气集团(PVN)董事长丁罗升承认自己有错误
在回答律师的提问时,被告人丁罗升坦率地承认自己在指导工作中过于仓促草率,由于项目进度的关系,在条件不足的情况下指使下级人员违规操作,造成错误。被告人丁罗升建议审判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考虑该项目实施的背景,当时PVN是一个大公司,执行了许多重点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并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
丁罗升强调,PVC仍在实施二号太平热电站项目,虽然施工进度未满足要求,但PVC仍是有具备能力的承包商。
关于太平二号热电站项目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的违规行为,丁罗升认为,投资商应承担最大责任。此外,项目管理委员会和投资方还应在支付工程项目预付款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丁罗升同时强调自己未收到关于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缺乏法律依据的报告。(越通社-VNA)
关于太平二号热电站项目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的违规行为,丁罗升认为,投资商应承担最大责任。此外,项目管理委员会和投资方还应在支付工程项目预付款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丁罗升同时强调自己未收到关于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缺乏法律依据的报告。(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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