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6天对杨志勇和同案嫌犯的“贪污国家财产”和“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后,5月7日下午在河内,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委员会对杨志勇、梅文福等九名被告人作出最终判决。

根据在法庭上所审核的资料和证据,法庭上争辩的结果和在充分、全面地审查由辩护律师们提供的证据及资料以及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的意见,被告人、辩护律师和其他参加诉讼人员的意见等的基础下,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委员会决定,未接受杨志勇(原越南航海总公司董事长,原交通运输部航海局局长)和梅文福(原越南航海总公司总经理)、陈有朝(原越南航海总公司副总经理)、陈海山(越南航海总公司修船有限公司总经理)、梅文康(原越南航海总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黎文阳(越南登检局人员)等被告人的抗诉书,并保留越南河内市人民法院初审对其作出的罪名、判决和民事责任。据此,以“贪污国家财产”判处杨志勇和梅文福被告死刑,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罪名判处两名被告18年有期徒刑,合并量刑为死刑。

此外,审理委员会以“贪污国家财产”和“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等罪名分别判处 陈有朝和陈海山分别19年和22年有期徒刑;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罪名判处黎文阳和梅文康7年有期徒刑;同时接受黄有德、黎玉篆和黎文龙(庆和省云峰海关支局干部)等被告人的抗诉书,并减轻其的处罚,从8年有期徒刑减至6年有期徒刑。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手续规定和严格按照司法改革的精神等。(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