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两天公开开庭审理后,7月30日下午,海防市仙浪县的“故意杀人、妨害执行公务罪”案件的复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六名被告人判处罪刑。

在对有关资料、证据、调查结果、案件性质、公开诉讼结果等进行全面评价;听取检察院和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受害人、证人的供词,审判委员会得出结论: 这是特别严重的案件,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罪名认定。

根据越南刑法第93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段文旺、段文贵、段文盛、段文卫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根据越南刑法第257条第二款判决被告人范氏宝、阮氏苍罪名为“妨害执行公务罪”。

审判委员会决定对上述6名被告人维持初审判决; 驳回被告人段文旺、段文贵的上诉;判处段文旺和段文贵每人有期徒刑5年 。

审判委员会受理被告人段文盛和段文卫的上诉,再考虑到 从轻处罚情节,判处被告人段文盛有期徒刑2年9个月(减少9个月); 被告人 段文卫有期徒刑19个月(减少5个月)。

审判委员会驳回被告人范氏宝和阮氏苍的上诉;判处范氏宝被判有期徒刑18个月,监外执行;阮氏苍被判有期徒刑15个月,监外执行。

复审法院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本着司法改革精神进行审理,体现了越南党和政府的人道主义精神。(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