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刚颁布关于劳动者按照劳务雇佣合同在企业、合作社、合作组、农庄、个体户和机关、组织等工作的地区最低工资规定的决议,取代政府于2013年11月14日所颁发的第182号决议。

适用对象包括:按照越南《企业法》成立、组织管理和运行的国内企业(包含未按规定进行重新注册或转型的外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合作组、个体户、个人和组织以及外国机构、组织、国际组织驻越南代表机构或个人(越南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除外)等按照劳务雇用合同雇用越南劳动者。

据此,从2015年1月1日起,越南政府规定企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为310万越盾、二类地区为275万越盾、三类地区为240万越盾、四类地区为215万越盾,较现行标准提高25至40万越盾(1美元约合21200越盾)。(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