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有关引导实施《伊斯坦布尔公约》暂准进出口制度的议定

越南政府已颁布第64/2020/NĐ-CP号议定,引导实施《伊斯坦布尔公约》暂准进出口制度。
越南政府颁布有关引导实施《伊斯坦布尔公约》暂准进出口制度的议定 ảnh 1附图。图自互联网


越通社河内
——越南政府已颁布第64/2020/NĐ-CP号议定,引导实施《伊斯坦布尔公约》暂准进出口制度。

该议定涉及海关手续、海关检查监督、ATA单证册(ATA Carnet)签发手续、保障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等的规定。

该议定不适用于邮政发出货物和过境货物。

该规定明确暂准进出口货物包括该议定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展示品(设备、建材、装饰品、电力设备);广告材料和展示商品;翻译设备、录音设备、摄影设备等。

根据该议定的暂准进出口货物不能以其它目的使用。在活动结束后,暂准进出口货物需要进行再出口再进口,或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货物使用目的转换手续。

关于暂准进出口的时间,该议定规定,货物暂准进出口的时间为12个月(自完成货物临时进口手续之日起),并在ATA单证册有效期内使用。(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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