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发有关发放水资源许可证的规定 hinh anh 1资料图。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刚签发2023年第2号议定(02/2023/NĐ-CP),详述水资源法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其中,该议定明确规定了水资源许可证(地表水和海水开发利用许可证、地下水开采许可证、地下水开采使用许可证)的发放条件。

该议定明确规定,取得水资源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按规定完成通报和向社区居民代表、组织和个人征求意见的工作;拥有符合水资源规划、省级规划、地下水开采限制区规定及已获批或与无规划但符合水资源的相关专项规划。方案和报告必须由完全符合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制定; 用于制定方案和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必须完整、清晰、准确和真实等。

该议定还规定,地表水和海水开采和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最短为5年,可申请多次续展,每次展期最短3年,最长10年年; 地下水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可申请续展一次,展期不超过1年。

地下水开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10年,最短3年,可多次考虑续展,每次展期最短2年,最长5年。

此外,该议定还明确必须进行登记和申请许可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名单。

该议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生效。(完)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