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南政府总理签发了关于向越南革命有功之人资助修建住房的22号决定。

据此,资助对象是在2013年6月15日前登记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相同有对革命有功之人和烈士亲属的家庭。即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获职能机构确认有对革命有功之人的家庭;二是住在临时住房或房屋严重受损的家庭。

根据上述决定,资助资金将从国家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中拨出,对每新建房子资助4千万越盾(约合2000美元),对美修缮房屋资助2千万越盾(合约1000美元)。

决定也明确指出,全国各省和中央直辖市人委会力争在2013年内基本完成向全国对革命有功的7.1万户家庭提供资助的任务。

越南政府总理关于向越南革命有功之人资助修建住房的22号决定自2013年6月15日起正式生效。(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