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为帮助大米出口企业解决困难并有效落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政府副总理郑廷勇2016年11月28日颁布的第10257/VPCP-KTTH号文件,越南工商部部长陈俊英日前决定废止工商部有关大米出口产业之经营限制的第6139/QD-BCTH号决定。
据悉,第6139/QD-BCTH号决定的废止将满足2014年《投资法》有关经营条件的各项规定,有助于确保经营环境的透明性,为有意对大米出口领域进行投资的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为推动大米销售出口行业向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此前,越南工商部于2013年颁发有关大米出口产业之经营限制的第6139/QD-BCTH号决定,对全国大米出口商总数、出口商的仓储设施、稻谷碾米机生产基地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控。(越通社-VNA)
据悉,第6139/QD-BCTH号决定的废止将满足2014年《投资法》有关经营条件的各项规定,有助于确保经营环境的透明性,为有意对大米出口领域进行投资的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为推动大米销售出口行业向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此前,越南工商部于2013年颁发有关大米出口产业之经营限制的第6139/QD-BCTH号决定,对全国大米出口商总数、出口商的仓储设施、稻谷碾米机生产基地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控。(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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