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公安部9月18日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罪对潘文英武(1975年出生,居住在岘港市海珠郡陈国瓒街82号)和在胡志明市的其他涉案个人、组织进行起诉。同时,在对同潘文英武有关的岘港市各项目的错误行为进行扩大调查时对其他涉案人员进行起诉。
越南公安部调查警察局对潘文英武和其他个人组织在胡志明市和岘港市发生的案件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在对潘文英武在胡志明市相关项目出现的错误行为进行调查后,9月18日,公安部经济调查局决定对在胡志明市发生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案进行起诉。
调查警察局还以同样的罪名对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友信、原胡志明市自然与资源环境厅厅长陶英杰、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黎文青以及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城镇处处长阮青章等4名涉案人员进行起诉,向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和下达搜查令。
另一方面,继续扩大潘文英武在岘港市相关项目出现的错误行为的调查范围,9月18日,调查警察局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罪”对原岘港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陶晋凭和原岘港市人民委员会城镇管理处处长阮曰永进行起诉,向其下达拘留令和搜查令。
同时,调查警察局以同样的罪名对原岘港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阮文干和岘港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潘春仪两名涉案人员进行起诉,向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和下达搜查令。
当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了上述起诉书。(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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