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泰大使宁赋魁于2014年6月23日曾经在Matichon(泰国民意)日报上发表他对南中国海(即越南东海)问题的观点。越通社谨向读者介绍越南驻泰王国大使阮必成的文章,便于大家交换意见,为各位读者补充一些信息,望大家对“东海肇事者”有更加充分的评判。

首先,我认为宁大使所谓越南干扰中国“作业”的言论实际上是他拷贝自中国外交部网页于2014年6月8日所散发的论调。我也注意到包括这些资料在内以及在几次记者会上中国外交部代表从未拿出任何具备说服力和客观性的依据来证明自己的言辞是否属实。在如今信息快速飞跃发展的时代,我想泰国读者朋友们不难从公开和客观的信息源中去辨别宁大使所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

事实上,中国石油钻井平台在越南海域非法作业和护航船只的横行霸道、非人道的行径早已被地区内外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新闻媒体机构如实曝光。外国记者们、国际问题评论员、国际学者和官方人士都一致认为中国所采取不符合国际法以及违反《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的系列挑衅和单方面行径就是导致东海当前紧张局势的主要原因。

二是,我不赞同宁赋魁所胃自公元10世纪中后期起,中国政府一直对该群岛“实施了持续、合法、有效、不受干扰的主权管辖”的观点,因为这一论点本身就与历史相矛盾,在法律上存在误解。越南有充分的历史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越南对黄沙群岛拥有主权。越南是最先占有并至少在该群岛仍是无主之地,尚未属于任何国家管辖下的公元17世纪的时候就不间断地、和平地实施了主权管辖。越南阮朝历代国王早已成立了称做“黄沙队”的各个民兵队,对黄沙群岛进行管辖和开发。黄沙队的任务为每年要赴黄沙群岛开采产物、测绘、植树、立主权碑、修建寺庙、救护救难等。这些活动都被官方资料所记载。

我认为宁大使的论点与历史相矛盾是因为依我所知,早在1898年Bellona(贝罗纳)和Himeji Maru(姫路丸)货船在黄沙群岛遇难时,中国渔民登船把船上财产抢走,之后两家船主向中国当局提出索赔,而当时的广东副王便声明黄沙群岛是无主之地,不属于中国管辖,与海南的任何郡都无行政关系以及海南无任何机关负责管辖该区域。这一点实在也容易理解,因为在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阶段,中国明、青历代王朝早已实行“海禁”政策,这体现着他们对来自海洋的风险、威胁的担忧强过走出去开发海洋的欲望。

正是因为中国人对海洋和黄沙群岛的如此认识,故于18世纪在德国出版的中国地图中,法国制图名家唐维勒(Jean-Baptiste Bourguignon d'Anville)仅绘制中国1736-1795年乾隆时期的全部领土的最南疆域仅至海南岛为止(不包括黄沙群岛在内的东海岛屿)。该中国全图于今年3月被德国总理默克尔(Angela Merkel)在习近平访德时作为礼品送给中国国家主席。

与此同时,中国1696年的《海外纪事》、1820年的《海录》以及1837年的孟加拉亚洲学会杂志(Journal of the Asiatic Society of Bengal)、1849年的伦敦地质学会季刊(Journal of 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London)等国际资料都承认并体现黄沙群岛是越南的领土。

关于法律依据方面,世界上没有象宁大使所说的任何国际官方文件有记载中国于1946年从日本手里收回黄沙群岛一事。反而言之,在1951年的旧金山会议(San Francisco)上,要求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黄沙群岛拥有主权的建议已被参加会议51个国家中的46个反对票驳回。会上,越南代表团团长Trần Văn Hữu(陈文友)总理在重申越南对黄沙群岛拥有主权时没有遭到任何国家的反对。接着,在1954年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日内瓦会议也强调参会国尊重越南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包括由法国和越南共和国共同管辖的黄沙群岛。

作为日内瓦会议参会国的中国十分明白黄沙群岛的主权属于越南,所以宁大使所谓“驱走了入侵西沙的南越西贡当局军队”的行径到是武力侵略行径,被越南共和国政府和越南南方革命临时政府强烈反对。这些行径不可能成为如同中国在1988年5月12日出版的人民日报所刊登的中国外交部备忘录的那样,声索其主权的依据。

三是,宁大使的所谓此次“981”平台钻探作业是“10年来勘探进程的例行延续,完全在中国主权和管辖权范围内,越方无权说三道四,更无权强行干扰和阻扰”。可中方10年来在越南海域的多次非法勘探、考察一直被越南以多种形式、在不同级别进行严正交涉反对。甚至,面对中国方面缺乏善意的态度以及中方严重侵犯越南在东海的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越南外交部发言人已于2010年8月05日公开反对。越南此次坚决反对中方“981”平台非法作业是为了维护正在被邻居无故要占为己有的自己家的园子和园子里的果树。

实际上,中方“981”平台非法作业的海域明明嵌入越南专署经济区和大陆架纵深60-80海里。因此,中国不顾越南反对的这种行径已侵犯了按照越南和中国都是签约国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越南拥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宁大使强调,“981”平台作业的海域属于所谓“西沙群岛”(即越南黄沙群岛)海域,因为其距离该群岛领海基线17海里,距离越南大陆海岸约133至156海里。我认为中国对黄沙群岛划定领海基线的行为是无效的并不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此我想再强调的是,中国方面才是要“反言”的,因为他们在想销掉其领导人邓小平于1975年曾经与越方就谈判解决黄沙群岛主权归属问题的诺言,之后,这潘话还在1988年5月12日中国外交部备忘录中再次发表的。

为撑腰“981”平台的不法作业,中国方面出动包括武器配备齐全的大型军舰在内的大批船只和飞机非法阻拦越方在自己海域现场执法的海警和鱼检等公务船,最多时可达到近140艘。中国武装船只在距离“981”平台非法作业位置10海里以外的海域冲撞越方公务船、使用高压水炮向其喷水,造成数十名鱼检执法人员和渔民受伤,几十艘越南公务船受损。更无人性的行径是中国方面船只执意撞沉了一艘正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正常捕捞作业的越南渔船,之后还阻拦越南在场的船只救护掉进水里的渔船船上10名渔民。
中国方面的这些行径严重违反了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违背了《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以及两国高层协议的精神和承诺。中国的行径超出了越中双边问题范围,直接威胁海上的航行自由与安全以及海洋的安宁,破坏本地区的稳定局面。因此,除了越南之外,世界多国业已表示关切并要求中国方面立即停止其所有挑衅行为。最后,宁大使还扬言“中国是负责任、有担当的大国。中国不惹事,最不希望自己周边出现任何动荡。”可是,我对刚刚告知读者们关于中国方面在“981”平台非法作业事件的系列相关行径感到十分担忧,这亦表明中方言行之距太遥远。尽管如此,我也赞赏宁大使所说的“任何有利于缓和局势的事情,我们都会矢志不渝加以推进。”我想,中国方面立即撤走在越南海域的“981”平台及其保卫船只,并同越南寻求解决相关法理问题是当前最切实的举措。关于这最后的一点,我个人认为宁大使应该同我一道发挥各自关于“981”平台争议的见解,向各自国内相关部门提出适当的建议,包括建议两国政府应当在国际司法裁决机构阐述各自的历史依据和法律立场,以便做出裁决而不应该只在新闻媒体上各陈己见。若中国同意采取和平方式解决该争议以及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能够遵守国际司法裁决机构的裁决,那就是使包括越南、泰国在内的一些弱小国家相信中国真正会担当一个大国责任的切实举措。(越通社-VNA)

(越南驻泰王国大使阮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