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针对人民政府的恐怖团伙做出判决

12月27日下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已开庭,对针对人民政府的恐怖团伙中各被告人做出判决。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针对人民政府的恐怖团伙做出判决 ảnh 12017年4月8日边和市扣车场汽油弹袭击案主谋、执行人阮德生(前右)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胡志明市——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针对人民政府的恐怖团伙做出判决。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12 月27日开庭,对针对人民政府的恐怖团伙中各被告人做出判决。


根据起诉书,从2016年底,妄图取消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并颠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越南人流亡反动组织——“临时越南国家政府组织”成员陶明君、范丽萨和国内外部分反动分子已通过互联网煽动拉拢国内不法分子成立各“行动小组”以在越南开展恐怖和破坏活动。


2017年4月8日,“行动小组”部分不法分子已使用汽油弹烧毁同奈省边和市公安处交通违章车辆暂扣车场。4月22日,部分不法分子在新山一国际机场放置两枚汽油弹,不法分子的阴谋差点得逞。


审判委员会认定,被告人已被流亡海外的反动分子利用、煽动拉拢参加反动组织,以多种形式反对人民政府如:在社交网上宣传歪曲事实的信息,参加示威游行,招募会员和制造武器等。被告人的行为特别严重,危害社会,对国家安全、人民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因此,需对此类不法分子给予严厉惩罚以起到震慑和预防的作用。对恐怖行为,越南国家已主动发现、阻止恐怖行为,严厉处罚恐怖和侵害国家安全的不法分子。


法院最终对制造汽油弹并放置于新山一国际机场的主谋、参与同奈省边和市公安厅一号交通违章车辆暂扣车场烧毁案的邓黄善(胡志明市人,1992年出生)宣判判处16年有期徒刑;对2017年4月8日边和市暂扣车场汽油弹袭击案主谋、执行人阮德生(广义省人,居住在平定省,1985年出生)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要求支付赔偿金12亿越盾。


审判委员会以“进行恐怖活动以反对人民政府”罪名对其他13个被告人分别判处5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以“故意隐瞒罪”对黎氏秋芳(1996年出生)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于监外执行。


对“临时越南国家政府”反对组织头目陶明君、范丽萨等不法分子,公安部调查安全机构已发出通缉令,在将其逮捕后进行严肃处理。(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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