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英武及四名同案犯案件二审6月10日开庭 hinh anh 1被告潘文英武。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根据检察院的抗诉和被告人的上诉状,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潘文英武四名同案犯案件。为5名被告人辩护的有8位律师。

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罪”为由对被告潘文英武(1975年出生,79号北南建设股份公司董事长、79号北南Nova公司原董事长、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前公安上校)和潘友俊(1955年出生,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阮友柏(1963年出生,公安部第五总局B61号局原副局长)开庭审理,并以“因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罪”为由对裴文成(1959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和陈越新(1955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开庭审理。
潘文英武及四名同案犯案件二审6月10日开庭 hinh anh 2被告人阮友柏。图自越通社

根据一审判决,潘文英武被判有期徒刑15年,阮友柏和潘友俊被判有期徒刑5年;裴文成被判处有期徒刑30和陈越新被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
一审宣判后,河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关于各公司、单位的民事责任的抗诉。

此外,被告潘文英武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被冤枉;其他四名被告也分别提起上诉,要求河内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减轻刑罚。

根据一审起诉状,检察院指出,这是极其严重的案件,引起舆论强烈反响,影响到人民公安力量的威望。潘文英武在本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其空壳公司要求并指使同案犯进行违法行为,同时享受所有非法利益。他的不法行为使国家损失1.159万亿越盾。潘文英武的犯罪行为十分严重,他在接受调查和在法庭上受审过程中未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应从严处理。

检察院认定,被告人阮友柏和潘友俊都是潘文英武的上级,虽然明知道被告人潘文英武的行为是在犯法的,但该两名被告人仍然草拟或在文件上小签并提交公安部第五总局和公安部领导签发有关文件,为潘文英武对6个公共住宅和土地项目实施违法行为创造便利条件,进而对国家造成1.134万亿越盾的损失。

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因陈越新在干部管理、业务管理和公共资产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而引起潘文英武利用职务便利和通过公安部、第五总局的文件申请获得在胡志明市和岘港市的公共住宅和土地的使用权,使国家损失1550亿越盾。

而被告人裴文成也在干部管理、业务管理和公共财产管理工作中渎职,疏于管理,发现潘文英武的违法行为之后并没有向上级汇报以及时制止,导致国家损失2200亿越盾。

被告人陈越新和裴文成的违法行为造成舆论强烈不满,影响到人民公安力量的威望,必须接受严厉处置。但由于他们如实供述违法行为,而且无犯罪记录,在工作过程中取得许多优异成绩,所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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