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刚签发第69号条令,对《外贸管理法》中关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部分条款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令,越南商人有权从事暂时进出口货物业务而不需要依附其所登记的经营范围权,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对于限制类的暂时进出口货物,必须满足相关条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暂停进出口的商品;未被准许在越南境内使用和销售的商品;出口配额管理、进口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管理、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口许可证管理(自动进出口许可证除外)等必须获得工贸部颁发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发放手续详细规定请查看该条令第19和第20条。
在货物不属于上述情况时,商人可在海关机关办理货物暂时进口和复出口手续。
该条令指出,对于外资企业,只能根据该条令第15条的规定开展暂时进口和复出口货物的业务。
暂时进出口货物在暂时运入越南境内到复运出境全过程必须接受海关机关的监管;货物从暂时进口到复出口整个过程不许将集装箱运输的整批商品分成小批量来转运。
若运输条件不允许采用集装箱运输而必须采用小批量运输,必须遵守海关机关的规定。
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0天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入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直属海关机关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延长期届满时应当复运出境、入境或按照进出口商品管理和税务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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