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以来,全国各地热烈庆祝越南革命报刊日90周年。不过在海外媒体和互联网上却出现了抹黑事实的另类声音,否认《新闻法》(修正案)草案和越南新闻报纸规划提案的积极方面。他们认为,越南没有新闻自由的原因在于“宪法开放,法律封闭”等问题。

新闻自由权的法典化

他们还认为,新的《新闻法》(修正案)草案和新闻报纸规划提案要允许私人介入,对新闻行业进行私营。

这些论调纯属荒谬。越南2013年版《宪法》的第25条明确指出:“公民拥有言论、新闻、接触信息、会晤、立会、游行等自由权利。这些权利由法律所约束”。

《新闻法》的修正和新闻行业重新规划的主要目的在于充分落实《宪法》所提出的关于公民新闻自由权的规定。越南宪法已明确指出,公民拥有新闻自由和接触信息的自由权利,同时公民在法律的约束下履职用权。

越南信息传媒部副部长张明俊博士肯定:“根据15年来的经验总结及新闻行业的发展趋势,基于致力落实党关于新闻理论的若干观点出发,制定《新闻法》(修正案)草案的过程要始终贯彻2013年版《宪法》对新闻自由、接触信息自由、会晤自由、立会自由、游行自由等权利的规定。因此,新的《新闻法》要更好地确保新闻和言论自由权,特别是接触信息的权利,符合于国家当前的发展条件。

回顾越南立法的历史,我国《宪法》和《新闻法》都奉行的言论自由都基于人权保障的基础上的原则:“公民拥有言论、新闻、接触信息的自由权”;“新闻报纸、记者在法律约束下的活动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阻止、限制新闻报纸和记者的活动”;“新闻报纸在刊载、传播之前,不被检查”。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利。

《新闻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2条对新闻自由权做出规定,第13条对新闻报纸上的言论自由权做出规定。关于新闻自由权,《新闻法》(修正案)草案指出:新闻报纸和记者的活动得到国家保护,组织、个人不能限制、阻止新闻报纸机关、记者合法的作业;任何人都不能利用新闻报纸来侵犯国家权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新闻报纸出版、传播之前不受检查。

关于新闻报纸上的言论自由,《新闻法》(修正案)草案指出:公民有权利通过报纸了解国家和世界的情况,公民有权利接触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公民有权利在新闻报纸上刊登文章、消息、图片,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检查,同时对其内容担负法律的责任;公民有权利在新闻报纸上发表有关国家和世界形势的意见;公民有权利对党的主张、国家的法律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公民有权利在新闻报纸上,以合法的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诉讼。

《新闻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拥有35项新的规定,这些内容体现了《新闻法》(修正案)草案与时俱进的价值,对宪法规定的关于新闻自由的内容进行法典化。因此,所谓“宪法开放,法律封闭”的言论是片面、含糊、毫无根据的观点。

没有私营报纸

《新闻法》(修正案)草案和新闻报纸规划提案始终贯彻没有私营报纸这一原则,但允许新闻机构与合法登记的其他机构及法人、个人互相合作。这条规定符合于人类关于新闻自由的普遍价值。张明俊博士的研究指出,英国哲学家JohnStuartMill关于新闻自由权的观点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新闻自由权的观点不谋而合。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哪里有新闻报纸哪里就有新闻自由,自由的新闻报纸的本质是勇敢、理智、富有道德的媒介。马克思认为,自由的新闻报纸必须拥有人民性质,是人民的一双慧眼,是个人与个人、国家与世界的联系枢纽。新闻报纸的活动必须得到法律的约束。

《新闻法》(修正案)草案第5条明确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新闻报纸是大众交流的媒介,是人民群众的论坛”。第16条对有权利成立新闻机构的对象做出具体的规定,对象包括:“党机关、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简称机关、组织),其他国家组织由政府所规定”。与现行的新闻法相比,《新闻法》(修正案)草案对有权利成立新闻机构的对象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明确指出个人没有权利成立新闻机构。

在第十一届十中全会上,中央重申:不允许私人拥有新闻机构,不允许利益集团支配新闻报纸。这些观点得到人民群众广泛的支持。全国新闻报纸至2025年的规划提案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同时指出,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介的作用,将官方信息传播给人民群众,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原中央思想文化部部长友寿支持这一观点,并认为,对新闻报纸进行规划、管理是其发展的必要举措。

实际表明,越南党正在通过新闻法的修改,努力提高新闻媒体的活动质量和效益,使新闻报纸成为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成为人民群众交流的平台,为充分落实2013年版《宪法》关于新闻自由权利的新条款作出应有的贡献。(来源:越南《人民军队报》-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