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给予财政部党组干事会(2016-2021年任期)纪律处分

自6月12日至14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在河内召开第四十二次会议。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锦秀主持会议。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场景。图自越通社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场景。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自6月12日至14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在河内召开第四十二次会议。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锦秀主持会议。

在本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已建议给予财政部党组干事会(2016-2021年任期)给予纪律处分。中央检查委员会认为,财政部党组干事会已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制度,失职失责,让一些组织和个人在管理工作中违反党的规定和国家的法律,颁布关于发行和交易私募公司债券的机制和政策,其中包括万盛发集团、安东集团下属的企业;国家预算管理中有国际进步股份公司(AIC)和AIC生态系统企业。

财政部党组干事会(2021-2021年任期)、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河内市委书记、原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丁进勇,财政部党组干事会成员、副部长武成兴等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和缺陷负起主要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其原因,根据党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
给予财政部海关总署机关党委常委(2015-2020年任期),财政与计划局党委(2015-2020年任期),事业行政财政司支部、国家预算司支部(2015-2017、2017-2020、2020-2022任期),黄光海、范文长(国家预算司党支部书记、司长那个)、阮长江(事业行政财政司党支部、司长)、阮阳太(原海关总署副署长)、范文越(原财务-治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等党组织和个人警告处分。

给予各家银行和金融组织司党支部(2017-2020、2020-2022任期)和杜黄英俊、武氏梅、武成兴,潘氏秋贤(各家银行和金融组织司党支部书记、司长);黎玉科(原计划与财政局局长)谴责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有关机关,执行对财政部党组干事会(2016-2021年任期)和丁进勇给予的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建议给予宁顺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纪律处分。

据中央检查委员会,宁顺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已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制度,失职失责、领导不严,让该省人民委员会和许多组织和个人在实施各风电、太阳能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中违反党的规定和国家的法律。

宁顺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2016-2021年任期)和刘春永(原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范文厚(省委副书记、原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成员、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潘晋耿(省委常委、宁海县委书记、原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成员、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范同(原省委委员、计划与投资厅党委书记、厅长)、阮文长(原省委委员、财政厅党委书记、厅长)、裴英俊(原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党委书记、厅长)等个人和其他党组织和党员。

鉴于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其原因,根据党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

给予宁顺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2016-2021年任期)和刘春永(原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警告处分。

给予计划与投资厅、财政厅、建设厅、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等的党委(2015-2020年任期)和范文厚、潘晋耿、范同、阮文长、裴英俊、黎玉石(原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等党组织和个人给予谴责处分。

在本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审议审查确认结果报告,建议给予阮文安(中央内政部副部长,中央内政部机关党委常委、党委检查委员会主任)纪律处分。

阮文安磨练修养不够,政治思想、道德和生活作风衰退,在履行职责和被交办的任务中违反党的规定和国家的法律,违反党员行为禁令,造成严重后果,引起舆论不满,对党组织、机关、单位的声誉产生消极影响。

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建议有关机关执行对阮文安的纪律处分。

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还给予平定省、平阳省、隆安省、巴地头顿省等省份省级和县级官员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黎青恭(原平阳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陈文勤(原隆安省委副书记、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文程(原巴地头顿省委复苏合计、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警告处分;建议有关机关审议、给予阮廷金(原平定省委委员、永盛县委书记)纪律处分。

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审议其他重要内容。(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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