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委会委员、国会法律委员会主任黄青松作关于《国会组织法部分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说明、意见采纳和梳理报告时表示,大多数代表赞成第五条的规定,明确划分国会、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权限。部分人虽然赞同,但建议将其纳入《法律文件颁布法》进行规定。
关于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大多数国会代表同意法律草案中对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的规定方式。同时,对关于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的名称、组织结构、职能、任务和权限提出具体意见。
关于国会会议(第90条),部分国会代表建议将第90条第2款中的“特别会议”改为“非常规会议”或国会专题会议。具体,国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在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或至少三分之一国会代表提出要求时,将召开非常规会议,以及时审议和决定在国会职权范围内的紧迫问题,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保障和外交的需求。(完)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