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令规定,从雇用外国劳工的日期至少30天前,雇主必须确定越南劳工未能满足岗位需求,并向劳动荣军与社会部或当地省或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供外劳雇佣需求说明报告。

在实施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对外劳需求发生变化,必须从预计雇佣外劳日期至少提前30天向劳动荣军与社会部或省级人民委员会汇报。

劳动荣军与社会部、省级人民委员会在收到有关外劳需求说明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此外,该法令还规定,在招聘外劳之前,承包商须提供外劳招聘计划,包括招聘人数、相关技能水平和经验等,并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提出预计雇佣外劳的越南劳工聘用申请。若承包商需要调整补充外劳人数,必经投资商的确认。(完)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