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8月7日至8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在河内召开第45次会议。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锦秀主持会议。
在本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已建议给予林同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纪律处分。中央检查委员会认为,林同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已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制度,失职失责,导致省人民委员会和许多组织和个人在该省部分投资项目的土地管理和使用中严重违反党规和国家法律;使多名党组织和党员受到纪律处分,多名干部和党员因涉及在林同省大宁市区及有关地方发生的“行贿、受贿,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其原因,根据党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以下党组织和个人警告处分:2011-2016年、2016-2021年、2021-2026年任期的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 ;2021-2026年任期林同省人民议会党组;2020-2025年任期大叻市委常委会及黄德和(原省委书记、省人民议会书记、人民议会主席、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陈廷文(省委常委副书记)、段文越(原文化体育旅游部部长、省委副书记、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武玉协(省委常委、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干事会副书记、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邓智勇和阮文安(原省委常委、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玉福和范S(省委委员,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黄玉海(省委委员、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厅长等;给予2020-2025年任期政府办公厅党委常委会及武玉协、阮玉福、阮文山、陈芳等党组织和个人给予谴责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有关部门对2015-2020年任期、2020-2025年任期林同省委常务委员会、2016-2021年任期政府监察总署党组干事会和黎明慨(原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府副总理,原政府监察总署党组干事会书记、监察总署总检察长)和其他党组织和个人进行审议和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党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有关机关和单位给予以下个人纪律处分:阮灵玉(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党组干事会委员、副部长),胡大勇(富寿省委常委、原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菜红功(谅山省委常委、原省公安厅厅长),胡德合(安沛省委委员、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厅长),阮金话(北宁省委委员,财政厅厅长),阮玉(原平顺省委常委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黎光荣(平顺省委委员,富贵县委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
此外,检查委员会还审议对承天顺化省委常务委员会和各位省委常委的监督结果,对其他重要内容继续审议并做出结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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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至16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在河内召开,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锦绣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