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与印尼两国友好协会签署合作协议

访问印度尼西亚期间,8月23日下午,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会见由印尼越南友好协会主席布迪阿尔萨(Budiarsa Sastrawinata)率领的该协会代表团。
越南与印尼两国友好协会签署合作协议 ảnh 1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右)与印尼越南友好协会主席布迪阿尔。(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雅加达——越通社特派记者报道,访问印度尼西亚期间,8月23日下午,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会见由印尼越南友好协会主席布迪阿尔萨(Budiarsa Sastrawinata)率领的该协会代表团。
会见时,布迪阿尔萨表示,在政府官员的参与和支持下,印尼越南友好协会同该国多家企业一向以来在多个领域与越南进行合作。近期,该协会已同越南驻印尼大使馆和越南各伙伴紧密配合举行多个事件和论坛,有助于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他希望阮富仲和有关机构将继续关心、支持并为两国友好协会今后活动指明方向。
阮富仲表示高兴地看到越印两国传统关系日益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并表示两国合作潜力巨大,今后应进一步把该潜力充分挖掘出来。阮富仲表示,与印尼领导人举行会谈和会见时,双方一致同意推动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关系,其中强调了人民的作用;鼓励以及为各个民间组织,尤其是两国友好协会进一步加强各项团结、友谊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阮富仲高度评价印尼越南友好协会自成立以来已有效和积极展开各项活动,并希望该协会将继续开展多项丰富、有效的活动,为两国人民、企业和各地方加强合作搭建友谊桥梁。
阮富仲相信,作为成功的企业家及对越南的热心和美好的感情,布迪阿尔萨和印尼越南友好协会将进一步加强与越南印尼友好协会紧密配合,有助于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
*值此机会,两国友好协会已签署双方合作备忘录。据此,双方一致同意配合举行两国关系和两国人民的重大事件;配合举行各研讨会、论坛、展销会、企业代表团交流、介绍两国有关组织和企业家等活动;为两国媒体机构交流、相互推广旅游景点等方面搭建桥梁。
双方希望两国友好协会配合举行各项文化交流活动,考虑建立两国各地方友好合作关系;大力推动民间友好代表团交流,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推动两国合作关系。(越通社—VNA)
越通社

更多

IVCCI主席阿乔伊康特·鲁亚(Ajoykaant Ruia)。图自越通社

印度-越南商会主席:印越加强合作正当其时

值此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于5月5日至7日对印度进行国事访问之际,越通社驻新德里记者就此次访问的意义与成果、双边合作前景以及印度-越南商会(IVCCI)在推动落实两国协议进程中的作用,对IVCCI主席阿乔伊康特·鲁亚(Ajoykaant Ruia)进行了采访。

东南亚最大的海军训练帆船停靠胡志明市。图自越通社

东南亚最大的海军训练帆船停靠胡志明市

5月10日,印度尼西亚海军“毕玛苏吉”号风帆训练舰在代表团团长苏根·哈里扬托(Sugeng Hariyanto)中校的率领下,搭载345名军官、水手及学员停靠胡志明市西贡-协福港,开始对胡志明市进行为期4天的友好访问。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与印度总理纳伦德拉·莫迪共同见证两国合作文件的交换。图自越通社

印度专家:越印关系正处在强劲发展轨道上

普拉丹表示,苏林总书记、国家主席此次访问印度的最大意义在于将印越关系带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传统友谊基础转向多维度、务实且面向未来的战略合作框架。两国将关系提升为“增强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反映了在地缘政治、经济关系、海洋利益以及文化连接方面日益密切。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与斯里兰卡总统阿努拉·库马拉·迪萨纳亚克。图自越通社

苏林斯里兰卡之行:开启越斯新合作空间

越南与斯里兰卡虽然地理上相隔遥远,但在历史、文化和发展渴望上却十分贴近。自1970年7月21日建交56年来,两国传统友谊在各个领域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两国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统一的历史斗争中曾相互帮助、相互支持。特别是,在寻找救国之路和革命活动的征程中,胡志明主席曾于1911年、1928年和1946年三次到访斯里兰卡。斯里兰卡人民始终对胡志明主席怀着特别的情感。

印度总理莫迪在新德里欢迎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访印。图自越通社

越南与印度在合作支柱上取得新突破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及越南高级代表团圆满结束从5月5日至7日对印度进行的国事访问。此访取得多项突出成果,在越印双边关系中留下深刻印记。

越南驻奥地利大使兼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团长武黎太黄大使。图自越通社

批准《河内公约》彰显越南对融入国际一体化进程的坚定承诺

越南驻奥地利大使兼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团长武黎太黄大使在接受越通社记者采访时强调,越南近期批准《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彰显了党和国家对融入国际一体化进程中的坚定政治承诺,这符合2025年1月24日颁布的政治局第59-NQ/TW号决议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