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日前颁发了第95/2024号议定,对《住房法》若干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外国人在越南可拥有的房屋数量的规定。具体的是,8月1日起,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一个公寓楼中可拥有的用于居住目的的公寓总数不超过30%。
根据新规定,对于一栋公寓楼(包括混合用途公寓楼),外国组织和个人最多可拥有该建筑物内供居住户数的30%。
若一栋公寓楼有多个单元,外国组织和个人最多只能拥有每个单元总居住房屋的30%。
对于个别房屋,若一个地区只有一个住房建设项目,外国组织和个人只能拥有不超过250套房。
在某个区域,如果已达到规定人口数量且有多个住宅建设投资项目,而外国组织、个人已根据规定拥有了足够数量的独立住宅,则这些外国组织、个人在该区域的其他项目中不得再拥有独立住宅。
该议定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须在房屋产权年限期满前至少3个月将规定的材料直接或通过邮寄或网上发送至省人民委员会审议决定。
自收到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文件之日起最多30日内,省人民委员会有责任对文件进行审查。若符合《住房法》规定可书面批准延长房屋产权期限一次,自房屋产权证书上所填写的首次房屋所有权期限届满之日起最长期限为50年。
据越南建设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未来有意在越买房的人约400万,包括外国人和海外越南人。(完)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