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亿越南盾以上的交易从12月1日起须向国家银行报告

报告主体是指在非金融行业开展业务且交易金额在4亿越南盾以上的金融机构、组织和个人。
4亿越南盾以上的交易从12月1日起须向国家银行报告 ảnh 1附图 。图自互联网
越通社河内 ——根据越南政府总理2023年4月27日发布的第11/2023号(11/2023/QĐ-TTg)《决定》,从12月1日起,价值4亿越南盾或以上的交易必须向国家银行报告。

报告主体是《2022预防和打击洗钱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金融机构,相关非金融行业的组织和个人,范围包括:

被许可从事一项或多项活动的金融机构:接收存款;贷款; 融资租赁;支付服务;中介支付服务;发行流通票据、银行卡、汇款单;银行担保、财务承诺等。

在货币市场上提供外汇服务和货币工具;股票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组合管理;人寿保险业务;货币兑换等。

依法从事相关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的组织和个人开展一项或多项活动:有奖游戏,包括有奖电子游戏的交易;电信网络和互联网上的游戏;赌场; 彩票;赌博等。

房地产业务,但房地产租赁和转租活动以及房地产咨询服务除外;贵金属和宝石经营;会计服务业务;公证服务;由律师和执业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企业成立、管理和经营服务者;向第三方提供经理和公司秘书服务者;提供法律协议服务等。(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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