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刚颁发关于减免耕地使用税的政府20号决议实施细则的120号通知,从2010年10月1日起将减免耕地使用税。      

享有减免耕地使用税对象包括:用于研究和试验生产的耕地面积,一年至少收割一次稻谷的常年农作物面积,用于食盐生产的土地面积,国家交给贫困户的耕地面积,国家交给农户或个人的农业生产耕地面积和按照法律规定由合作社、国营农场、国营林场等交给的耕地面积等。     

财政部指出,将对超过耕地限额而不超过农民和个人耕地使用转让权限额的耕地面积减少50%常年耕地使用税。 免减耕地使用税的审议和决定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从2011税务年截至2020税务年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