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30周年(1982.12.10-2012.12.10)之际,越共中央委员、越南外交部副部长、外交部国家边界委员会主任胡春山发表了一篇文章。下面越通社谨向读者介绍其主要内容。

30年前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包括越南在内的107个国家通过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这是吸引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参加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成功召开的里程碑。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是一个庞大的国际多边文件,包括320条和9个附录。《公约》于 1994年11月16日起生效,并成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国际多边条约之一。《公约》目前有164个缔约国。

《公约》被视为国际海洋宪法。越南是首批签署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107个缔约国之一。1994年6月23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通过了关于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议。决议的第一条明确指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批准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体现越南愿与国际社会共同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鼓励海上合作与发展的决心”。 《公约》是全面地确定归属沿海国家主权和主权权利的海域的法律制度。因此,越南成为《公约》缔约国意义重大,其明确越南对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拥有主权,并被国际公认越南拥有从基线开始算起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至少200海里长、最长可以延伸到350海里的大陆架。

《公约》为划分越南与东海沿海国家在海上的重叠区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助于本地区稳定、和平、合作发展。在《公约》的基础上,近年来越南已与东海沿海国家进行谈判及划分重叠海域和大陆架,如1997年与泰国进行领海划界,2000年与中国进行北部湾内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2003年与印度尼西亚进行大陆架划界等。

批准参加《公约》18年后,2012年6月21日,第十三届国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越南海洋法》。这部法律成为职能机构在管理、使用、维护与发展越南海洋与海岛经济方面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东海情势演变复杂。越南党和国家主张尊重和恪守《公约》,以《公约》为工具在尊重有关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正当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和平措施解决东海争端。在寻找妥善解决东海问题的长久措施时,有关各方应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东海情势复杂化的行为。

越南坚持独立自主、使越南与各国关系多元化、多边化的外交路线,以综合力量来维护海洋与海岛主权,在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基础上通过和平措施解决东海争端。越南已经和正在作为《公约》负责任的缔约国,积极运用《公约》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制度,确保有关国家的正当权利。(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