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为陈大光主席逝世降半旗致哀

9月26日, 澳大利亚就越南国家主席陈大光逝世在全国范围内各国家部门和州政府降半旗致哀。
澳大利亚为陈大光主席逝世降半旗致哀 ảnh 1越南驻澳大利亚大使馆为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主席陈大光的逝世举行吊唁仪式。(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 越通社驻悉尼记者报道, 9月26日, 澳大利亚就越南国家主席陈大光逝世在全国范围内各国家部门和州政府降半旗致哀。

9月26日上午, 越南驻澳大利亚大使馆、越南驻悉尼总领事馆已设置纪念簿并为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主席陈大光的逝世举行吊唁仪式。

[越南国家主席陈大光吊唁仪式隆重举行]

越南驻澳大利亚大使吴向南代表大使馆全体干部人员在吊唁簿上留言。

澳大利亚为陈大光主席逝世降半旗致哀 ảnh 2澳大利亚外交事务和贸易部东南亚司副司长Lynda Worthaisong在吊唁簿上留言 。(图片来源:越通社)

澳大利亚外交事务和贸易部东南亚司副司长Lynda Worthaisong 对陈大光主席逝世表示沉痛哀悼,向陈大光主席家属以及越南党、 国家和全国人民表示诚挚慰问。

旅居澳大利亚越南人、各国驻澳外交使团和大使馆等前来吊唁并在吊唁簿上留言。 老挝驻澳大利亚大使Sisavath Inphachanh 在吊唁簿题词中写道:“代表老挝驻坎贝拉大使馆,我向越南党、国家和越南人民以及陈大光主席家属表示诚挚慰问。陈大光主席为越南建国卫国和国家发展事业尤其是在安全和社会秩序领域中作出巨大贡献。陈大光主席是老挝党、国家和老挝人民的同志和亲密朋友,为增进越老特殊团结和友谊以及越老两国全面合作关系作出了重大贡献”。

当天上午, 越南驻悉尼总领事馆举行隆重的吊唁仪式。 越南驻悉尼总领事全体工作人员,越南驻悉尼其他代表机构,新南威尔士州越南商人协会,土耳其、巴西、泰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已向陈大光主席家属和越南人民表示哀悼。

澳大利亚为陈大光主席逝世降半旗致哀 ảnh 3越南驻悉尼总领事馆举行隆重的吊唁仪式。(图片来源:越通社)

澳大利亚外交事务和贸易部驻珀斯代表、越南驻珀斯总领事馆干部人员以及旅居该市越南人等前往吊唁并在吊唁簿上留言。

西澳大利亚州州长于9月27日前往越南驻珀斯总领事馆吊唁并在吊唁簿上留言。此前, 澳大利亚州议长向越南驻珀斯领事馆致慰问电。 (越通社——VNA)
越通社

更多

越共中央委员、政府副总理梅文政9月16日在中国南宁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韩正。图自越通社

越中关系进入日益有效务实的新发展阶段

越通社驻华记者报道,在出席第2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CAEXPO)暨2025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CABIS)框架,越共中央委员、政府副总理梅文政9月16日在中国南宁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韩正。

保障能源安全的战略思维。图自越通社

第70号决议:保障能源安全的战略思维

9月16日上午,中央政策与战略委员会主任阮青毅就政治局于2025年8月20日颁发关于《越南国家能源安全战略2030年的目标和2045年的愿景》的第70-NQ/TW号决议作了专题报告。

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大将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助理、国家海事委员会主席尼古拉·帕特鲁舍夫。图自越通社

进一步巩固越俄安全领域合作

9月16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大将在河内会见了俄罗斯联邦总统助理、国家海事委员会主席尼古拉·帕特鲁舍夫。

第59号决议:融入国际体系助推越南迈入新时代

第59号决议:融入国际体系助推越南迈入新时代

9月16日上午,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越南外交部代部长黎怀忠在全国贯彻落实越共中央政治局各项决议的会议上作专题报告指出,第59号决议的出台是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越南融入国际体系的历史性转折点,确立了融入国际体系是越南坚定迈入新时代的战略动力。

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阮辉进出席东盟检察长会议。图自保护法律报

越南积极同东盟携手打击跨境犯罪

9月15日,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阮辉进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与印度尼西亚、文莱、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9个东盟成员国的总检察长共同签署联合声明,推动在打击跨境犯罪方面的合作。

越马旅游推介活动在胡志明市举行。(图片来源:马来西亚旅游促进局)

培育和维护越马友谊

越南和马来西亚都是东南亚国家,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始于数个世纪前。这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克服了地区风风雨雨的种种困难,成为两国共同的骄傲,为两国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越共中央总书记苏林出席会议并发表指导性讲话。图自越通社

越共中央总书记: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决议,将为实现发展突破注入新的强劲推动力

在会议上发言时,苏林总书记明确指出,第59号决议及第70、71、72号三项决议贯穿始终的精神是:从“颁布方针”迅速转化为“执行管理”,以人民和企业为中心,以实际成效为衡量标准。各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将决议内容转化为日常工作、具体的行动计划,明确资源、期限、可量化指标,并进行监督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