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与欧亚经济联盟和该联盟各成员国2015年5月29日在哈萨克斯坦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FTAVN-EAEU)将从2016年10月5日起正式生效。
越南工商部9月20日颁发21号通知,对《越南与欧亚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实施细则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该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进口方若在发现原产地欺诈行为或出口国不配合查明原产地的情况下,可暂停实施关税优惠。暂停实施关税优惠的时间为4个月。
据越南工商部的消息,原产地规则允许使用“第三方发票”,但同时也提出拒绝使用由30个岛国开具的“第三方发票”。
《越南与欧亚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协定》要求双方有关机关相互提供被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组织的印章和负责人签字,确保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
与此同时,该协定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具备灵活性。具体是,非原产货物的价格按照FOB定价确定的比例未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受惠国。(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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