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10月25日下午,国会代表的讨论意见聚焦所要成立的社团章程和社团负责人的公认权限、社团成立登记许可的颁发权限等《结社法(草案)》相关问题。
来自同奈省的国会代表杨中国表示,这部法律须满足既能确保国家安全又能保障人民权利两个要求。
海洋省国会代表武仲金表示,有些意见认为,这部法律一旦通过,若管理不好将会产生诸多问题,影响社会治安秩序。此外,这部法律草案诸多内容不符合越南实际情况。
黎国锋代表建议,为了克服这部法律草案所存在的不足之处、确保社团国家管理以及减轻行政手续方面的压力,各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对第12和15条款补充新内容,具体是已被承认为政治社会组织、有效运作且在这部法律生效之前成立的社团拥有成立会员小组、承认大会结果等的权利。
部分代表对《结社法(草案)》有关社团组织必须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的规定表示忧虑。和平省国会代表郭世篡表示,部分特殊社团没有独立法人财产和办事处,该规定对社团组织成立或活动时带来不少困难。
由于国会代表对这部法律草案存在着诸多不同意见。因此,黎永新部长建议继续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研究、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越通社——VNA)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