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对已完成的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加快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

越南政府办公厅刚发布第182/TB-VPCP号通知,传达政府副总理陈红河在贯彻落实政府领导关于对已完成建设投资但未运营的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售电价格磋商的结论实施工作会议上的结论。
越南对已完成的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加快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 ảnh 1越南对已完成的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加快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 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办公厅刚发布第182/TB-VPCP号通知,传达政府副总理陈红河在贯彻落实政府领导关于对已完成建设投资但未运营的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售电价格磋商的结论实施工作会议上的结论。

该通知称,多座风力发电、太阳能电站已完成投资,补充重要电力能源,为实现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做出贡献,然而从实施过程来看,很多项目已经由企业投资,却未投入使用,导致浪费社会资源。

为解决这种情况,陈红河副总理要求工贸部按照流程、程序和规定尽快进行修改和补充 2022 年 10 月 3 日颁布的第 15/2022/TT-BCT 号通知和2023年1月7日颁布的第21/QĐ-BCT号通知。
越南对已完成的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加快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 ảnh 2越南对已完成的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加快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图自越通社
对于已按规定完成建设投资并完成法律文件的项目,工贸部将在2023年5月20日前发文指示越南电力集团(EVN)与投资方进行磋商,提出临时售电价并运行并网发电。售电价磋商一致后,自输电网之日起按照官方售电价进行支付。

对尚不具备运行条件且法定程序仍存在问题的项目,工贸部和过渡性电力项目所在地方需要尽快指导企业依法完善相关法律文件。

对于已完成投资手续并纳入《第七个电力规划》但规划期已满的过渡性项目,工贸部依法发文指导企业和项目所在地方严格遵守有关规划的法规、国会于2022年6月16日颁布的第61/2022/QH15号决议及其他相关规定。

计划与投资部在2023年5月25日前发文指导各省市人民委员会依法对实施时间比第一份投资许可证规定的期限超过24个月的过渡性项目审议决定调整投资政策。(完)
越通社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