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 —— 3月18日在河内,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三十八次会议。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锦秀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中央检查委员会就建议对永福省和广义省党委一些违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报告进行审议并得出如下结论:
越共中央委员、原永福省省委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省国会代表团团长黄氏翠兰女士;永福省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黎维成先生;广义省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邓文明先生;广义省原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高科先生;广义省省委常委、广义省榕桔经济区及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何黄越方先生等人在政治思想、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严重退化;在履行赋予的职责任务、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现象等方面严重违反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违反党员不准做的规定;涉及消极现象、收受贿赂,造成十分严重后果,激怒社会舆论,给党组织和地方政府声誉带来恶劣影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党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提请主管机关对黄氏翠兰女士、黎维成先生、邓文明先生、高科先生和何黄越方等人进行审查,并给予纪律处分。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将继续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检查、审查,如发现问题就进行处理。
此外在这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就其他一些重要内容进行审议并得出结论。(完)
本次会议,中央检查委员会就建议对永福省和广义省党委一些违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报告进行审议并得出如下结论:
越共中央委员、原永福省省委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省国会代表团团长黄氏翠兰女士;永福省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黎维成先生;广义省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邓文明先生;广义省原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高科先生;广义省省委常委、广义省榕桔经济区及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何黄越方先生等人在政治思想、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严重退化;在履行赋予的职责任务、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现象等方面严重违反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违反党员不准做的规定;涉及消极现象、收受贿赂,造成十分严重后果,激怒社会舆论,给党组织和地方政府声誉带来恶劣影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党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提请主管机关对黄氏翠兰女士、黎维成先生、邓文明先生、高科先生和何黄越方等人进行审查,并给予纪律处分。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将继续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检查、审查,如发现问题就进行处理。
此外在这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就其他一些重要内容进行审议并得出结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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