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颁发职称评定标准和干部考核标准

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刚签发关于职称评定标准、各级领导干部考核标准的第89号规定;关于隶属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的考核标准和职称评定标准的第90号规定。这是政治局首次颁发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职称评定标准及干部考核标准的具体规定。
越共中央政治局颁发职称评定标准和干部考核标准 ảnh 1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刚签发关于职称评定标准、各级领导干部考核标准的第89号规定;关于隶属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的考核标准和职称评定标准的第90号规定。这是政治局首次颁发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职称评定标准及干部考核标准的具体规定。

【落实越共十二届四中全会决议,对干部采取新考评机制】

政治局在第90号规定中明确指出,隶属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的共同标准是要绝对忠诚于党、国家、民族和人民;坚定不移地贯彻马列主义、胡志明主席思想和关于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的理想和目标;具有坚强的政治定力,善于捍卫党的纲领和路线、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反动势力、反动组织、机会分子和政治异见分子歪曲事实的信息和言论进行驳斥。

隶属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应热爱祖国,始终把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凌驾于各行业、地方、机构和个人的利益之上;愿为党的革命事业牺牲,致力于祖国独立和自由,造福全国人民;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

此外,隶属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要树立道德品质榜样、忠实、谦虚、包容、勤俭廉政,至公无私等。

隶属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应具有战略性的展望和思维;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具体化能力,能够领导、指导和有效组织落实党的主张和国家法律政策;把握共同情况并深刻了解所在的各个领域、地方和机构。

此外,政治局还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政治局委员、书记处、总书记、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书记处常务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国家副主席、国会副主席、政府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民族委员会主任、国会各委员会主任、国会秘书长兼国会办公厅主任、国会常务委员会属下机构领导等职称规定各具体标准。

政治局同时对部长与部长级领导、中央政治社会团体领导、省委书记、中央直辖市市委书记、省市人民议会主席、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等职称规定各项具体标准。(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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