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判决范明煌3年监禁

8月10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按照《刑事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以图谋推翻人民政权罪名对范明煌进行初审。许多外国驻越机构代表、国内外媒体和证人出席了法庭。 

8月10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按照《刑事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以图谋推翻人民政权罪名对范明煌进行初审。许多外国驻越机构代表、国内外媒体和证人出席了法庭。  

范明煌于1955年在越南巴地-头顿出生,1998年加入越新流亡海外反动组织,2000 年,范明煌奉命回国。2002年7月到2010年5月期间,范明煌编写歪曲党、国家路线和政策的文章后供越新组织在因特网刊登,旨在渲染、煽动、拉拢人民群众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共产党和人民政权。在调查机构和出庭时,范明煌已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请求法律的宽赦。法院拥有充分证据证明范明煌犯“图谋推翻人民政权”罪。范明煌的犯罪行为特别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对范明煌的判决是依法定罪的。最终,法庭判处范明煌  3年监禁和管制三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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